李 平
据报道,已实施月余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示”,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记者近期调查各大超市却发现,食品“转基因”标识虽已标,却羞答答地躲猫猫。
非转基因原料制作的商品,商家往往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非转基因”;而转基因原料制作的商品,却常常仅在外包装隐秘位置,用微小字体标注。
为何商家能够采取“不醒目”“能藏就藏”等多种躲猫猫方式,弱化标识作用,甚至模糊本应明示的信息?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法规的要求不够细致。
新食品安全法已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由于相关配套细则及执行方案还没有完善,所以在条款要求上就显得很模糊。如,只规定了转基因食品要明确标示,但到底怎么标法,标在哪里,字体大小如何等,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给商家漠视消费者知情权提供可趁之机。
其实这方面有很好的先例。曾经,多数烟草企业在控烟活动中,也是想方设法规避对消费者应尽的警示义务。后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就很详尽:销售的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信息,必须使用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语或图片,面积“不应少于30%”。据此,我国于2006年1月实施的《中国烟草卷烟包装标识》要求,健康警语及图片“所占有的面积不少于其所在面的30%”,其后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力度的通知》更是明确规定,卷烟条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6.5毫米,卷烟盒包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毫米。这一系列细则极为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希望转基因食品包装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笼,明确产品包装的标示信息,规定标示语的比例范围,甚至对标示文字的字号作出详细规定。到了这一步,消费者就能依法享有高度的、透明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