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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随意借调凸显制度短板
2015-11-18 08:49:57
 

  如今,借调正成为一种新型机关病,与享乐、懒散、浮躁等机关“老毛病”一样,因违规、腐败等“特性”,为公众所诟病。

  何为借调,就是工资、编制在原单位,工作却在另一个单位。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借”字,借了之后迟早是要归还的。正因如此,被借调人员往往成为“漂”在借调单位中的特殊群体。

  “存在即合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关工作人员流动方式,借调存在有客观需求,例如上级机关单位人员不够用、事情多;借调也能拓展平台、增加阅历等。

  然而,伴随借调滋生的人浮于事、变相升迁、无偿用人等问题,这种人才流动方式渐渐背离了行政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初衷,凸显干部管理制度设计的漏洞。

  正所谓是人事安排,那么借调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范。但事实上,借调多为口头通知取代正规文件,制度的缺失使其主观随意性较大。

  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确定,公务员交流方式只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对借调没有明确界定。因此,缺少法律保驾护航的借调,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两头皆无路”“有苦说不清”等问题。

  一项调查问卷显示,被借调人员最大的焦虑为“没有归属感,觉得自己是局外人”;最关心的是“借调期满后何去何从”;最大的隐患是“权益难保障”。

  由于被借调人员受现有用人机制和管理体系所限,无法成为借调单位的正式职工。长期以“临时工”身份在借调单位,“边缘化”的尴尬处境,让他们看不到发展希望,不利于其成长进步。

  另外,原单位的不管不问,借调单位侧重于工作派遣,“两不管”造成管理上的“空挡”,借调人员长期游离在管理体制之外,使他们在原单位和借调单位中的晋升、提拔、待遇上都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说到底,要补齐机关人员随意借调背后的制度短板,必须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让借调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对于临时性的借调,可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原单位、借调单位和被借调人员三方权利义务,用法定条款规定被借调者的工资福利、可能会发生的争议赔偿等费用,为被借调人员提供制度武器。

  除此之外,要正确界定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要求,建立“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避免“非必要借调”的蔓延。遵循正常人才流动属性,规范人才管理,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让“能进能出”的借调进一步激发工作活力。(文/黄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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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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