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城管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建具有拆除的法定职责,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拆违建都是合法的。记者今天从房山法院获悉,因在拆违建之前未提前催告,以及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判决房山区城管监察局的一起拆违建的行为违法。
窦店镇某小区的居民纵先生诉称,2014年11月1日、2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且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对原告在房屋前的花园及花园中的棚、房等附属设施强行拆除。纵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房山区城管监察局辩称,针对原告搭建违法建设行为,早在2012年,被告就对其进行过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但原告拒不拆除,且原告在私自搭建房屋内存放大量物品、擅自改装燃气管线,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纵先生在门前空地建设房屋及护栏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但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对原告制作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亦未履行相关催告程序,故被告房山区城管监察局这一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张宇 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