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余红举)地处新建区红湾公路旁的“众森·红谷一品”让消费者深陷“霸王条款”。11月9日,消费者江先生称,自己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却发现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合同附件中有“陷阱”。
江先生告诉记者,9月20日,他在“众森·红谷一品”,看中了二期43栋1单元402室的临河房。“当时开发商声称二期43栋只剩两套房源。”江先生称,由于402是临河房,采光及通风条件比较好,比其他房源贵800多元/平方米。在交纳了17万元购房款后,双方约定房屋单价为1.33万元/平方米,总房价为160万元。
10月22日,江先生发现该楼盘43栋正前方规划住宅。怕影响日后采光,他在补充合同附件9中提出:“如果63栋住房今后建设后(遮住)402室,有权提出退房。”江先生说:“当时销售人员并未提出异议,于是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再次缴纳了40万元房款。”
“然而在交款后,开发商迟迟不肯在合同上签字,声称附件9不能接受。”江先生称,时至今日,开发商仍没有签订这份合同,也不退款。
在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者发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栏中,空白处被直接划掉了,而“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却写得一清二楚。更让江先生更难以接受的是,附件4第七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资料等作出的说明或介绍,仅为消费者提供参考信息之用,不构成开发商的承诺。”第15条则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同意给开发商三个月‘宽限期’,不视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局长余国华告诉记者,按照《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江西省政府第179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显而易见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须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审核。
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负责人明确表示,“众森·红谷一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到工商部门备案。待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投诉后,他们将展开调查。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健表示,尽管江先生与开发商还没完成签订合同的所有程序,但已经形成了合同事实,江先生可请求工商部门确认开发商“格式合同”违法,再依法撤销、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甚至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记者从新建区房管局商化办了解到,“众森·红谷一品”二期43栋有24套房子,只卖出两套房子,还有22套没卖,并非开发商所称只剩下两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