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要按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二)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2.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5.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的;
6.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7.在党委、政府组织的群众评议机关单位活动或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三)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4.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意见集中,被书面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五)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启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撤职、免职、降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