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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者上庸者下 浙江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细则出台
2015-11-09 13:52:55
 

  第四章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二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严重情况的;

  (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量化评级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五章责任与纪律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当“老好人”,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九条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县以上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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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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