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中国观察
邻里纠纷,不应侮辱谩骂
2015-11-05 08:34:26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薛某系楼上楼下邻居,两人平时相处不和睦。2014年12月8日、12月17日,薛某报警称赵某某倒水、敲打地板,影响其生活。派出所民警随后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薛某当着警察的面辱骂赵某某,使用了“婊子”等侮辱性词语。2014年12月25日,薛某因多次辱骂赵某某是“婊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对薛某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该份笔录上,薛某认可未亲眼看见赵某某倒水,说民警来了赵某某就不敲打地板,并表示:如果调查赵某某未故意向其家倒水就向赵某某道歉。因不堪被薛某多次辱骂,且薛某拒绝道歉,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立即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薛某在与赵某某因倒水、敲打地板产生纠纷的过程中,当着执法民警的面侮辱诽谤赵某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虽然只有当事人及民警在场,范围较小,但已使赵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某的名誉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赵某某要求薛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天津市某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薛某停止侵犯赵某某的名誉权,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律师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邻里之间发生一些小摩擦,可以采用平和的方式协商处理,不应采用侮辱谩骂等方式求一时痛快,否则,既影响以后的邻里关系,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沈朋云


编辑:小微

相关新闻

热图推荐

来源 | 天津日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