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的银行、证券公司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在民间存在着大量的群众之间自发的借贷等金融活动。那么这些借贷活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借贷活动中又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张三与李四是认识很多年的朋友,一天,李四提出要跟张三借款一万元钱用于做生意,正在张三犹豫的时候,李四的父亲老李出现了,老李对张三说,你就放心把钱借给李四吧,到时候李四还不上了我替他还,这钱算我们爷俩借你的,我们爷俩一块给你打个借条。于是张三欣然答应了。之后张三把一万块钱交给了李四,李四和他的父亲老李一起给张三写了一张借条,也都在“借款人”上签字。
一转眼,到了李四该还钱的时候了,李四本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李四的生意每况愈下。张三要求李四按照约定还钱,李四说生意上遇到点困难,希望张三能够宽限几天,等过了这一阶段一定会赚钱,到时候不仅能还上借的钱,还要设宴答谢。毕竟是多年的朋友,在李四遇到困难的时候让他还钱,面子上也过不去,拖就拖几天吧。没想到这么一拖就整整拖了三年,现在李四的生意越赔越多,张三也实在坐不住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李四还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我们民间常常有“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说法,但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中,父与子都是独立的个人,都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都是独立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的因素,儿子和父亲都没有为对方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在我们这个案例中恰恰是李四的父亲在借款时对张三承诺:这笔钱算我们爷俩借的,并且老李也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承诺要与自己的儿子共同承担债务,所以张三就可以向李四和李四的父亲共同主张权利。
其次,现在距离当初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期三年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两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要求过还款,那么他的权利很有可能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具体到本案例来讲,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三年了,如果张三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这三年的时间里要求过李四或者李四的父亲还款,那么张三要求他们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对于借款利息,如果张三和李四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那么李四就应该根据约定支付给张三利息,但是我们国家为了遏制民间高利贷的现象,规定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张三与李四之间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张三也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希望今后大家能够谨慎对待民间借款行为,从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 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