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规定”这样的字眼我们并不陌生,有些单位领导在安排工作时,特别喜欢用“上级规定”这个说法。
所谓“上级”,当然是比本单位级别高的单位。但是很多时候,“上级规定”中的“上级”到底是哪一级,群众并不清楚,宣布“上级规定”的人也不做解释。比如一个乡镇学校的“上级”,可能是县教育局,也可能是市教育局,还可能是县政府、市政府。不详细说明,群众就有理由怀疑:所谓的“上级”,也许是某些单位或领导打的一个旗号,拉大旗作虎皮,目的是推行自己的“规定”。
如果只是借“上级”的威力,来推行一项对工作有利、对群众有益的措施,倒也罢了。问题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抬出“上级”来,推行的是谋取私利或者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事情,那就完全不是一个性质了。比如个别单位为了让员工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发出通知:“根据上级规定,国庆节不放假,照常上班。”这明显违反国庆放假的通知,是一种违法行为。
“上级规定”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滥用“上级规定”,会让群众对真正的政策规定产生误解,久而久之,就可能失去群众的信任。⑧9(毛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