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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2015-11-05 07:14:2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朱婉清蒋春香)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当事人也一直未离开当地,但卡内的存款竟离奇被人在异地盗取。近日,阳山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某银行阳山支行担责七成,赔偿银行卡主人4315.5元及相关利息。

  丘某于2008年5月在某银行阳山支行开立了一张龙卡(储蓄卡)。开卡后,丘某为该储蓄账户龙卡(储蓄卡)设置了密码,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但没有开通短信通知服务。今年6月26日,丘某使用网上银行查询余额时发现该卡竟于6月18日被人在贵州乌当支行的ATM设备先后取款2次,合计6100元,并被扣手续费65元。发现银行卡被异地取款后,丘某立即到银行询问情况,并到阳山县公安局报警,后对该卡进行挂失。后经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遂诉至阳山法院。

  丘某起诉认为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卡内存款被盗取时其本人在阳山,并未离开当地,更没有去过贵阳乌当,没有异地取款的行为。同时认为,银行卡内存款系被他人持伪卡盗取,银行作为卡片制作者以及自助设备的提供者,本应负有识别伪卡之义务并应具备此种能力,现因其不能识别伪卡而向第三人支付属于丘某的存款,属于未尽安全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故应赔偿丘某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银行方辩称,丘某声称的账户财产被他人盗取与事实不符,涉案交易有可能系丘某本人或者丘某委托第三人操作,丘某的银行账户损失无法确认。假设本案存在伪冒银行卡的情形,丘某损失与其本人疏于保管自身银行卡和密码有因果关系,应当为损失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丘某开设储蓄账户,并取得银行签发的储蓄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承担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相应的技术设备、提高银行卡防伪能力的义务。且银行有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另一方面,丘某如果因自身原因致使银行卡丢失或者交易密码泄露,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丘某称交易发生时其本人和涉案银行卡均未离开阳山,银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综合涉案交易发生的时间和丘某提交的报警回执上的报警时间,对丘某主张的该事实予以认定。银行方未能辨识是否是真实的银行卡,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丘某对其银行卡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案外人能够使用正确密码完成取款交易,可见丘某没有完全履行其对银行卡密码的妥善保管义务,对其存款的损失也具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外人在异地柜员机上完成取款交易,持有通过银行柜员机识别的卡片和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法院判定,该案中,银行方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70%,应对丘某的存款损失承担4315.5元的赔偿责任,并向丘某支付相关利息。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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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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