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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文明游客应于法有据
2015-11-05 03:14:26
 

  在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公民权利,即使确有必要限制,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近日,在由柬埔寨暹粒飞往成都的航班上,3个四川游客相互推搡辱骂,被机长“请”下飞机。随后,成都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3个游客已列入成都市的游客“黑名单”,凡是成都市的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协会的相关会员单位,都不会再接待这3个游客了。

  游客在飞机上实施这样的不文明行为确实令公众愤慨,将其列入“黑名单”也是合理正当之举。但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相关地方部门要求旅行社不再接待进入“黑名单”游客的做法于法无据,有侵犯消费者权利之嫌。

  游客实施不文明行为和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应该一码归一码,不能互相混同。现实中,游客实施不文明行为会受到公共道德的谴责,严重者还会受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制裁。不过,不文明游客受到惩戒后并不代表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消费者权利也要受到限制。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只要作为消费者的游客没有强迫交易和无理取闹行为,经营者就不得以其有“前科”为由拒绝服务。

  此外,在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将受到什么样的惩戒,而只规定在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但接受通报的部门该如何对待相关游客,尚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进入“黑名单”游客的权利限制予以规范细化,也没有授权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更没有规定旅行社等经营者可以拒绝服务。那么,作为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显然无权擅自要求旅行社等经营者拒绝接待相关游客。

  在法治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公民权利,即使确有必要限制,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其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限制其高消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制裁“老赖行为”的权力;而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也有操作细则;被执行人将义务履行完毕后,亦会及时取消限制。相比之下,拒绝向进入“黑名单”的游客提供服务的做法就缺乏法律依据。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黑名单”的确增加了游客实施不文明行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对规范游客行为、倡导文明旅游具有积极意义。不过,“黑名单”制度目前还处在探索实践、积累经验的阶段,由于暂时缺乏惩戒措施,还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因而被少数人视作“没有牙齿的老虎”。面对这样的尴尬,相关部门要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力争出台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法规,对“什么行为属于不文明”“进入‘黑名单’的游客将受到什么样的权利限制”等问题予以明确规范,这样才能在惩戒不文明游客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进而提高游客的文明水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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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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