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刘皓)股民郑先生数日报价顺序均为第一,却仍未买到某股票,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券商接受报价、申报买入某股票的顺序及数量的政府信息(本报7月1日曾报道)。近日,上海一中院一审认定,郑先生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涉及投资者个体信息、证券持有人名册、投资者委托、交易明细记录等数据信息,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判决驳回其诉请。
郑先生因连续数日购买某股票未成交,于今年1月18日向上交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定期限内券商申报买入这支股票的顺序及数量信息。在接到上交所不予公开的答复后,郑先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郑先生不服上诉。
上交所辩称,其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郑先生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上海一中院认为,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授权组织,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但郑先生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证券交易信息,遂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