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调查报告
●罗燕琼
1.引言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目前,我国处于刑事犯罪案件高发期,而案件普遍存在的“判得了、执行难”问题使得遭受犯罪侵害、身心俱伤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常常面对“取偿不得、求助无路”的困境,有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仇视、报复社会的负面心理因素,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埋下隐患。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无疑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强大助力器。
2.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调查研究
本文的调查范围为清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2014年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和案件。笔者以该院2012—2014年所办理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为例,调查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
2.1 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维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为宗旨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经过3年的探索和实践,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2—2014年,该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22宗22人,发放救助金共计19.78万元。其中2014年共救助7人,发放救助金9.78万元。
2.1.1 设立基金,专款专用
作为基层检察院,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说是清远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先锋。2012年,随着全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全面铺开,该院率先在全市设立了首个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积极向区委、区政法委和上级院请示汇报,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由区财政列支经费预算,每年拨款15万元,纳入专用账户。救助金的使用,由检察院上报区委政法委审核、批示,直接由财政拨付。截至2014年,区财政已累计拨款30万元,有效保障了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1.2 落实制度,规范流程
在制度建设方面,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和该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标准》和《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流程》等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2.1.3 完善机制,及时救助
该院控申部门通过与公诉、侦监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被害人的情况,在调查核实被害人生活、经济困难情况后,积极主动实施救助,将救助的关口前移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及时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同时,该院还加强了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方面的衔接,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到检察院申请救助,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抚慰功能及时地发挥出来。
2015年第5期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