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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同罚
2015-10-26 14:31:38
 

  本报讯(记者傅洋)近期内地游客在香港疑似因购物问题被殴打致死事件引发各界关注,同时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的情况。针对低价团横行,国家旅游局昨天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此项规定一出,立刻引发网络热议。有人认为,此举能够遏制低价团。也有人认为,此规定不妥当。低价团的出现是市场行为,并不违法,违法的是低价团强制购物,很多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如果不从低价团组织者找问题根源,进行遏制,而是对参团一方进行处罚,只能说明管理不到位。J004

  网评

  反对】

  合理不合理 消费者咋判断

  @笑笑鲁:什么叫“不合理低价游”?机票有时候打1折,酒店有时候打5折,餐厅有时候打7折。再说我又不知道目的地的物价,我也不知道旅行社能够拿到的价格,我怎么判断合理不合理?

  @洋而:老百姓不知道旅游团的成本是多少,怎么知道低价不低价?如果被骗子骗了,被骗的反倒要负责?旅行社护短不作为是旅游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

  @江湖1杯倒:这是一种明显不作为的规定,把部门职能所应承担的责任推给当事人。是否可以这样推断:收到假币的人同样要受惩罚,买到假货的人同样要处理?

  @王斯瑶:如果低价是某旅行社的促销手段,我们怎么去辨别?

  理解】

  明知有猫腻 出事就该担责

  @大猫XH:经营者打广告出国游只要一元钱,大家都知道这不可能,如果你还报名参与了,出事以后你和经营者一起要被处罚。

  @阳阳gamoon:这次终于公正了一回,谁也不偏袒。低价团用脚趾头想想也知道会有猫腻。几次新闻都是记者一曝光,旅行社退钱道歉了事,也是该遏制这种风气了。

  @meilon00:低价游的游客,哪个不知道是低价游?300元港澳3日游,可能吗?但这些人可以装作不知道。

  @虫虫妈809:又想要便宜又不想承担后果,天上哪有那么多馅饼,都是成年人,别说自己不懂。

  @手机用户3005998187:如果所有的游客都能做到抵制不合理的低价坑人团,那么这样的团将不复存在,这就是游客的社会责任。我们千万不要一面骂着不合理低价团一面又积极参加,这样被坑不值得同情。

  疑虑】

  标准难界定 面临执行难题

  @奔六进行时:同意对游客同罚,但前提是必须证明游客是明知而为之。

  @天下之废柴:“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常识是一方面,但总的来说不具备执行可行性。

  @大农Non:这个“不合理”由谁界定?如果“不合理”,处罚由谁执行?

  @陈女士:这一规定不能完全整治旅游乱象,如果能尽快出台指导价就好了,云南就出台了大理丽江等地旅游的指导价,这样就可以参考对照。

  分析】

  审查旅游成本

  消费者没义务

  @王聃:在我看来,国家旅游局这则规定,其中关键问题实际上有二。一是在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中,当事双方的责任,到底该如何从法律上来划分;二是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者,对于低价游的现象,国家旅游局如何表明自己的态度?是过度强调自身的职责,还是苛求游客人人都成为理性的消费者?

  @张新年律师:这则旅游提示不太严谨,从“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这句话上看,消费者本身没有审查旅游服务成本价的义务,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这份合同为“虚假合同”,旅游部门无权进行干涉。即便该合同后来果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原因也在于旅行社。

  @刘德艳:旅游局的这一规定,是对市场的变相清理。当然,具体的细则落实确实比较棘手。但我认为,旅游局以及管理部门更多是通过此举做消费者教育。消费者报太低团费旅游就应该知道,这样的旅程一定是不愉快的。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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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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