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将消除“死角”,工伤赔付待遇提高。记者昨天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须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参保费用,发生工伤后赔付待遇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此前仅为社平工资的60%。
早在2006年,本市已经对建筑企业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参保方式,近三年来共有3000多个施工项目参保,先后为2000多名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亿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与原有政策相比,进一步细化了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流程、工伤认定等规定。
据介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可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均在此参保范围内。
依据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该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所用所有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等,不再按月缴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与原有政策相比,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此次大大提高工伤发生后建设项目职工的赔付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原有的规定仅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据介绍,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企业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市人保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与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伤害,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