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广州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胡辉:纵观古今,不乏对拾遗者给予奖励的规定。明律《户律·钱债》就有相关记载,而当今世界也有不少国家的拾遗奖励远比这10%高,如日本、迪拜、德国、英国等。由此可见,10%的拾遗不昧奖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也有先例可循。拾金不昧者能不图回报固然可嘉,然而从中取得一定的回报又有何不可?拾得财物上交,需要的不仅仅是美德,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对拾遗不昧精神的奖励,既是对这种美德的认可和赞赏,也是对失主与拾主间感恩与回馈标准的某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