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级别管辖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第二,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然后中级人民法院将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裁定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在地域管辖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性质案件,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当对具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跨行政区域管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如前文所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所以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同样适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能否直接交付原告?
《解释》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款项,不应直接给付给原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精神,该款项应支付给地方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或财政专户,没有设立专项基金或专户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合于当地情况且有利于执行的支付方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应该由谁来承担?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交纳基础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进一步减轻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负担。其中《解释》第33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