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14日讯 (记者侯赛马珂)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将于10月下旬开始对我省城乡居民2014、2015年度发生大病保险进行追溯补偿,标志着我省正式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近日,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向以上两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2014年至2016年三年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服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9元。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凡是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段累进予以报销,个人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2万元。
目前,两家商业保险公司已筛选出2014年度符合大病保险补偿对象名单,2014年度约2.8万城乡居民能够获得大病补偿,补偿金额总计1.7亿余元,人均补偿6228元。10月下旬开始对2014年度符合政策的大病患者进行补偿。12月开始对2015年度符合政策的大病患者进行补偿。
数据核实后,对于2014年、2015年的自付费用超出8000元的大病患者,由保险公司通知患者,前往参保人员所属市县的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
2016年1月1日起实现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全省就医即时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