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亚辉)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两部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履职行为提出更高要求。
会议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订,代表履职有了更好的规范和保障。办法对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作出详细规定,对于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也作出规定,比如可以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就地视察;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通信、接待来访等方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依法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办法对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出勤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代表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并规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登记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了履职“规矩”,比如要求组成人员在履职活动中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建立履职档案,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活动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情况;对严重违反守则、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行为作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赋予了人大新的使命,此次出台关于人大代表履职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规范履职,切实增强工作实效。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