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麟、通讯员梁涛、牟芳芳)22日,省民政厅发布公告,即日起,我省民政部门除对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的官方说法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介绍,目前,群众办理“单身证明”主要用于房产交易、公积金贷款、办社保等事项。“单身证明”并不能确证办事人是否结过婚。在湖北省内出具的,只能证明办事人在湖北没有结婚登记记录,并不能表明其在外地的婚姻状况。由于“单身证明”有效期短,比如,银行规定“单身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有的业务甚至规定有效期只有七八天,导致不少人需要多次开具。
对于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部分机构仍需个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省民政厅解释,按民政部要求,证明取消后,确有需要的,相关机构应和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供。同时我省将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更多省级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