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湖南日报9月25日讯(记者 刘文韬 实习生郭子宁)为规范和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我省拟对已实施15年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肖红林介绍,目前我省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39个,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75人。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已全面完成脱钩改制,成为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再是事业法人体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再是行政或者事业编制人员,因此原条例规定的许多内容均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条文由原来的28条增加至35条,主要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性质和设立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及其权利义务、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明确其可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承接政府购买的基层法律服务事项等。同时,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门槛”,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成绩或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有2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等条件。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被注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