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执字第1041号
史方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月英与被执行人史方春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美执字第10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退出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群上村南侧,北至美群路、西至群上路原告所租赁和承包的土地。
二、支付诉讼费16880元,负担执行费15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