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广告设置三大禁区
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这就意味着今后烟草广告将面临三大“禁区”。
微信、互联网等新媒体禁区
旧《广告法》中,只明确了5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4类公共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此外,对广告的定义不清晰,对烟草促销、赞助等变相广告也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界定。修订后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媒介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大众传播媒介自然包括新媒体,这一条款明文禁止通过微信、互联网等新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禁区
修订后的《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作出上述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青少年吸烟问题的重视。相对成年人而言,烟草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而未成年人处于观念、习惯形成期,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形成远离烟草的生活习惯有很大作用。
同时对于遍布大街小巷的烟草专卖店,专家认为,烟草专卖店属于不特定的人均可进入的场所,因此也属于公共场所,适用新《广告法》“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广告”的规定。专家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新《广告法》配套实施细则时对此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压缩青少年与烟草广告的接触空间。
变相广告禁区
长久以来,一些烟草企业打着公益之名,冠名赞助一些活动;有的烟草企业则印制含烟草品牌的年历;还有的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印制烟草企业或品牌名称。对此专家指出,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要求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禁止烟草企业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
修订后的《广告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