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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博弈和协商
2015-09-15 03:13:30
 

  ■陈保平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过两年的调研、课题研究,已列为本年度立法正式项目。政府部门由文广影视局牵头,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市人大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领下,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提前介入调研和起草工作。并成立了代表专业小组和专家库,就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还赴北京、宁夏及本市十余家保护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不久,该条例就要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作为参与立法全过程的一员,深感立法工作的不易。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最终达成共识,常常不是哪个人棋高一着,众望所归;更不是谁位高权重,听命于他,而是充分沟通,彼此协商,有所妥协。

  “非遗”的传承有它自己特有的规律和方式,许多项目要靠传承人代代相传。这里就涉及对传承人资格、权利和义务的认定。2011年随着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全社会对非遗的调研,申报工作明显加强,政府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大。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立法讨论中,大家对接受财政性资金补贴和保护经费的传承人或保护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该怎么办,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主张要罚款,有的认为罚款即使写进条例也很难执行。有的主张责令其返还资金补贴和保护经费。而传承人代表则认为,有时候保护不到位,并不是传主的问题,是因为职称评定等政策不配套,很难找到被传承人。诸如此类的问题,看上去是意见不一,实际上却是为立法提供了广泛的民意基础。

  当社会转型已经形成多元主体的时候,所谓民主立法,就是要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包括“关键少数人”的意见。比如那些超越利益主体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他们对博弈过程中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法律文本常常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最后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一审、二审、甚至三审。这既是法定程序,也是对法律文本的进一步完善。常委会成员将围绕“非遗”保护的立法目的、定义及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等内容咬文嚼字的逐条审议。就以往见证的审议过程来看,常委会成员大都认真、严谨,甚至意见很尖锐,空话、套话很少。从中你能感受到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人们心里是多么强烈,实施法治的愿望是多么迫切。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驻会委员)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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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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