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章伟聪)余先生在参加邮轮游时不慎摔伤,治疗结束后他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驳回余先生的诉请。
2012年7月,余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皇家加勒比邮轮”日本冲绳五日游。期间,余先生在邮轮船舱内摔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去年9月,余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8万元,赔偿各项损失23.3万元。
法庭查明,原告穿人字拖从邮轮甲板返回船舱中,步幅较大致左腿发生滑移,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法院认为,人字拖容易不跟脚,余先生应对危险性有所预见。且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一年内即应提起诉讼,余先生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