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付玉)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在扩大风险补偿范围、引入担保机制、前移风险补偿时点、优化补偿申请流程等方面对年初的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一个改变是扩大了风险补偿范围。在原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升级版”提高了风险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把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也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补偿额是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
第二个改变是引入了担保机制。首次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个改变是前移了风险补偿时点。原政策规定的补偿时点为“合作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后”,按照核销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新政将风险补偿时点前移至“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
第四个改变是优化了补偿申请流程,提高了各项流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