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潘园园)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适当调整我省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开始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后的费用相比以往有一定幅度上浮。其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在每月560元-720元/生区间,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在每月460元-600元/生区间,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在每月420元-530元/生区间,普通幼儿园收费标准在每月390元-500元/生区间。小小班收费标准在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省物价局规定,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