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土权字[2015]1号
伍春雷、伍仁渝:
根据海口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7月16日下发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海土资审字【2015】115号),要求你们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交回海口市国用(2012)第0073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办理注销登记,但逾期你们未交回该土地证,现决定注销该土地登记,海口市国用(2012)第0073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