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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个体工商户减税1212万元
2015-08-15 07:55:13
 

  本报讯(记者 岳付玉 通讯员 曲明李英杰)和平区张金华先生经营的影楼今年少缴了1.8万元税款,“不是经营问题,而是国家调整了个税计税办法,给予纳税人更多税收优惠。”他说的新的计税办法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据悉,今年上半年,本市查账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为3055户,增加243户,此类纳税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378万元,受新《办法》影响纳税人减税1212万元。

  新的计税办法使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新《办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原税收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原政策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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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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