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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2015-08-13 08:14:20
 

  本报金江8月12日电 (记者孙慧 通讯员王欣茹王丽)记者从澄迈县纪委获悉,近日印发《澄迈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原则、情形、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与同期下发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推动了“两个责任”有效落实,也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有章可依。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即: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强调,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危害后果不良影响扩大的,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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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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