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3日讯(记者郭铭华)日前我省决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是我省连续第九年提标,将惠及全省258万城乡困难群众。同时,将继续扩大保障范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这是记者在13日省政府召开的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此次提标包括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月人均增加53元,增长11.9%;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新的保障标准从2015年1月1日执行。“十二五”期间,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6%,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截至2014年末,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0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2位。
我省始终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件民生实事之一。特别是在近两年经济下行、市县财政压力较大、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困难的形势下,省政府将省级低保补助资金对下平均补助比例提高到90%,有效地减轻了市县财政压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充分体现了“越是经济下行、财力紧张,越要把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的强烈责任。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省民政厅将与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在做好提标扩面工作的同时,省民政厅将着力推进省政府《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会同省财政厅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有效解决;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治理,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在基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实施,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