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总体方案》,根据方案要求,从2015年10月20日起,全省辖区内陆地上全面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辖区海上用油市场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
为降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建康,促进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印发了此工作方案,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
为保证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平稳过渡,方案设置了过渡期。在全省辖区内陆地上推广使用方面,2015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全省各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步处理完库存的非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开始供应、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2015年10月20日零时开始,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全省辖区海上用油市场从2017年12月1日起,逐步供应、销售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销售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
方案要求,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后,各有关部门要对推广使用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完成。
记者罗霞 实习生肖燕妮 周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