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韦 华 韦益万
【案情回放】一村民10年前购买铁门材料欠下货款800元,至今未还,被卖主诉至法院索还。日前,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判决买方应支付卖方所欠货款800元。
田东县的农某办有一家加工厂。2004年5月1日,村民麻某前来向农某购买铁门材料,双方核定货款1400元。当时,麻某声称没带钱,因是熟人,农某便同意麻某打欠条,让其先拿回货物。可农某没料到,时隔一年,麻某才给付货款600元。尚欠的800元货款,农某不时催问,麻某拖了10年时间都没给付。
今年初,农某向田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麻某偿付货款8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有麻某签字的欠条。法院受理后,向麻某送达起诉状。麻某既不答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麻某向农某购买铁门材料,尚欠货款800元,有麻某签字的欠条证实欠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不久前依法判决麻某偿付农某货款800元,并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麻某向农某购买货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不仅达成口头协议,而且麻某提走了货物并出具欠条,因此应依法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麻某出具欠条即承诺欠有农某的货款,即便没有明确履行的具体日期,依法也负有偿还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正是没有明确给付货款的具体期限,农某可随时要求麻某偿还。事后麻某给付了600元货款,因此法院确认其尚欠农某货款800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答辩和应诉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被告的应有权利,但法律也没有强制被告行使。被告不答辩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对涉案的抗辩、举证、质证和辩认证据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后可依法缺席判决。因此,本案即便是缺席判决,只要生效了,麻某就负有履行的义务。农某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