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静雯)《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旨在推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明晰产权,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长期发挥。
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38万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造成工程无人管理与养护,维修养护资金缺乏,重建轻管现象较普遍。
办法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在管理经费筹措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