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8月7日电(记者陈诺、姜刚)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了解到,该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办法》近日发布,针对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违规扣押财物等问题都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该办法规定,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逾期时间长短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