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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外嫁女打赢官司获征地补偿款
2015-08-07 08:32:43
 

  本报海口8月6日讯 (记者金昌波通讯员李娇萍)原告王某某因村委会以“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海口市秀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在海口市秀英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系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3月6日,王某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镇某行政村村民黄某某登记结婚,但户籍仍在某村未迁出。原告已参加被告村农村合作医疗。被告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后,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4000元,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未向原告发放上述补偿款。另查明,广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王某某在该地未分配到责任田、土地款征用分配等各方面利益待遇。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出嫁后,户口仍在某村,并参加被告村农村合作医疗,且没有在嫁入地被分配到承包地及征地补偿款,故可认定原告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14000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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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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