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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工伤参保有章可循
2015-08-04 07:20:08
 

  本报讯(记者郭海方)今后,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次日起,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意见》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对象为单位,个人不缴费。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③9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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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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