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检察院 谢金月 解红雷
案情回顾
李某和王某是发小,几年前两人一起来北京打工,并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一小区合租居住。李某得知王某有一张信用卡,一次聊天时,王某偶然透露密码就是自己的生日,李某就打起了这张信用卡的主意。李某趁王某洗澡时,翻开其钱包找到信用卡,分4次在ATM机上取了8000元。由于王某没有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所以对于信用卡被盗取一无所知。一周之后,把钱花光的李某再次趁王某洗澡时将其银行信用卡盗走,并分5次盗取9000元。后王某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的信用卡里储蓄的3万多元只剩1万多元。王某报警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建议量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