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7月27日电(记者艾福梅)现实生活中,家长们常常得面对这样的“糟心事”——把孩子送到某培训机构,预交了一年的学费,结果刚学了三四个月,培训机构关门大吉,钱打了水漂。这样的状况或许可以避免了。即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关备案。
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还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公示并向物价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费用,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同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内容。
因此,今后,家长们再遇到培训机构要求预交一年学费的,不仅可以说“不”,还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管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