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男子唐某称其提供100万元委托好友李某代为炒股,后股票损失了27万余元,其起诉要求李某归还亏空及利息。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唐某诉称,2008年12月起,他委托好友李某代为炒股,双方对盈亏模式进行了口头约定。2012年1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唐某出资100万元,李某负责炒股,利润各50%,亏损由李某全部承担。2012年12月31日,唐某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仅剩72.09万元,亏损27.91万元。协商未果后,唐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按照协议约定,唐某应当将100万元款项打入自己的账户做理财用,但唐某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某向李某提供过100万元用于炒股。唐某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票账户由李某操作并造成损失,因而驳回了唐某的起诉。
昨天的二审法庭上,唐某的律师提交了交易历史查询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股票账号实际是由李某操作的。此外,其还提交了证明,2012年5月,唐某本人不在京,但账户发生异动。
“唐某不在北京,不能说明交易就是李某在操作。只要知道密码的人都可以在网上或手机进行操作。”李某的律师表示,2011年亏损后,李某就不再帮唐某炒股了。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