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晓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据介绍,我国自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除在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外,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
今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学位授予信息若需更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据了解,此次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涉及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包括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等内容。证书中还须有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