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
父为两个女儿买下两套156平方米商品房,总价超420万元。
纠纷
女儿无收入证明,办不了贷款,房子尾款无法支付。
焦点
1.小翠的认购合同是由妹妹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院认为,小翠与林伯、小霞是父女、姐妹关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小霞具有代为签署合同的权限,且在合同签订后林伯已代小翠支付了首期房款,合同已部分履行。
2.购房时,开发商是否未尽提醒义务需要担责?
法院认为,小翠姐妹签订合同时已成年,应对其能否成功办理银行贷款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签合同前也应对贷款要求进行了解,从而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因此,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
所谓“父爱如山”,佛山市禅城区的林伯为了给两个还是在校生的女儿谋划将来,打算提早为她们买两套房子,可就在支付了三成共计130余万元的首付后,却因为两个女儿没有工资收入办不下按揭,最后还被开发商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没有支持林伯的开发商未尽提醒义务的抗辩理由,判决小翠姐妹需要支付剩余290万元房款及违约金。
事由:父亲给首付为姐妹俩买楼
谈及买房初衷,姐姐小翠称,那是父亲为了鼓励其发奋读书,毕业后找份好工作。据悉,2013年10月,位于禅城绿景路的某楼盘开盘。林伯以女儿小翠、小霞名义,分别认购了两套156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超过了420万元。
按照林伯计划,姐姐小翠住在701,妹妹小霞则住601。而小翠当时年仅22岁,仍在汕头大学就读;妹妹小霞则只有18岁。尽管如此,在林伯分别给付5万元意向金后,开发商很快便与小翠姐妹两人签订了认购合同。由于小翠当时仍在大学读书,无法抽身回来,开发商便让其妹妹小霞代签了合同。
与大部分购房客一样,林伯并未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是为女儿选择了按揭供房。于是,在林伯支付三成首付130余万元后,小翠姐妹便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打算按揭七成供楼。
意外:因女儿无收入按揭遭拒
正当林伯有序推进着为女买房的计划时,小翠姐妹按揭遭拒令其始料不及。原来,在签订认购合同不久,林伯即被通知到开发商处办理银行房产按揭手续。当银行告知办理按揭需提供小翠姐妹个人工资收入等证明时,林伯不禁犯愁,“她俩都是在读学生,哪有这些东西。”对此,银行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就无法办理按揭。
交了首期款却无法办理按揭,林伯陷入两难。他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能否退了妹妹小霞认购的601房,只买姐姐小翠的701房。然而,开发商拒绝了林伯的请求, 也不同意退还已经缴纳的首期房款。
更让林伯烦心的是,楼盘开发商随后以违约为由,将小翠、小霞告上法庭。开发商方面诉称,小翠姐妹购买的两套房仅支付首付款,至今未能办妥银行按揭及时支付,开发商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小翠姐妹需支付剩余房款290余万元及违约金。
庭审
林伯:开发商未尽提醒义务
法院:姐妹已成年有审慎义务
对于开发商的索偿,林伯显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来,并非自己故意不买,而是因为银行按揭实在办不下来。他强调,开发商是专业的房地产公司,有责任向购房者解释银行办理按揭的相关手续,“尤其是小霞、小翠还是在校生,没有工资收入,也没有银行存款流水证明,根本不可能办理银行按揭。”林伯认为,开发商由始至终都没有提醒他们,而且小翠的认购合同是由妹妹代签,理应不具法律效力。但林伯随后表示,愿意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小翠的妹妹代签合同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签订时小翠未到场,林伯和小霞也未出示小翠的书面授权委托材料,但是因为小翠与林伯、小霞是父女、姐妹关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小霞具有代为签署合同的权限,且在合同签订后林伯已代小翠支付了首期房款,合同已部分履行,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林伯、小霞代小翠支付房款、签署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而对于林伯认为开发商未尽提醒义务的维权抗辩,法院则表示,由于小翠姐妹签订合同时已成年,应对其能否成功办理银行贷款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签合同前也应对贷款要求进行了解,从而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因此,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小翠、小霞姐妹需支付290余万元房款及违约金。(广州日报 记者刘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