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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有何新政?
2015-07-11 04:04:02
 

  ■本报记者 毛锦伟

  ■读者提问 市民陆先生:我名下有两套房产想留给女儿。听朋友说,7月份出台了新政策,赠与房产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缴税。如果这笔税能免除,赠与房产的成本将降低不少。请问,新的政策对于房产赠与有哪些规定?税收方面有什么变化?

  ■记者调查 专家告诉记者,陆先生说的新政策,是指7月1日起实施的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公告中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有下列几种:(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陆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本身就属于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之一。只是新政实施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不过,将《公告》理解成7月起赠与房产不用缴税,是一种误解。专家表示,陆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也属于法律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当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受人即陆先生的女儿仍然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税率分别为契税3%、印花税5‰。


编辑:小微

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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