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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录取通知又不录用,单位需担责吗?
2015-07-11 04:04:03
 

  ■本报记者 褚觉美

  读者提问

  市民谭小姐反映:5月,我收到一家企业的录取通知书,要求我6月8日去报到。我表示同意,并辞掉了原工作。但报到前一天,我接到公司电话,说报到时间推迟;几天后,又接到公司电话称内部有人事调动,要我继续等通知,至今仍无音讯。我想问的是: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却不履行,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记者调查

  谭小姐收到的录取通知书,准确讲,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要约,但并非正式合同。不过,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取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精神,合同构成有两大要素: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就是要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录取通知书属于要约范畴;承诺就是同意要约,只要对方认同,就代表了合同的成立,能够制约双方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录取通知书发出后,用工双方即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劳动者因信任用人单位,已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谭小姐在接录取通知后已辞去了原单位职务,而公司最终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是不可抗力所致,则需企业举证;如企业确实存在过错,则要对谭小姐承担合理损失的赔偿。

  谭小姐可以主张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主要的经济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机会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因此而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市民政务通》节目。


编辑:小微

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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