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春英)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保障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中落实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政府、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力争到2017年底,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至少建设1个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将按要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