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邱有元
【判决结果】
日前,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该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宁乡县包工头刘某某承建江华某畜牧有限公司桥市猪场第二标段土建工程,施工期间拖欠莫某某、尹某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49562元,并于2014年1月工程完工后逃匿。该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9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该猪场总承包人张某某帮刘某某付清了已核实的11名劳动者的工资。
【检察官说法】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潘德炳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温馨提示】
包工头应守法守纪,按时支付报酬。广大农民工朋友要敢于应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