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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资料骗取300万拆迁款
2015-07-04 01:01:55
 

  石景山区拆迁服务所两名拆迁员勾结该区房地产测绘队外业作业员朱裕民,出具虚假拆迁入户调查资料、虚增拆迁面积,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的女儿和亲戚认定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款300余万元。此外,为帮助被拆迁人多获得补偿款,三人还收取好处费。一审因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获刑15年至20年不等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身份

  韩元:40岁,石景山区拆迁服务所拆迁员,大学文化程度。

  李铁:33岁,石景山区拆迁服务所拆迁项目经理,大学文化程度。

  朱裕民:59岁,石景山区房地产测绘队外业作业员,初中毕业。

  案情一:骗取67万元

  一审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韩元、李铁和朱裕民利用负责石景山区天泰山旅游项目A地块拆迁工作和房屋拆迁面积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出具虚假的拆迁入户调查资料,虚增拆迁面积,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之女认定为被拆迁人等手段,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67万余元。其中,李铁分得31万余元,其余36万余元被用于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归朱裕民之女朱某,后朱某向韩元支付30万元。

  案情二:骗259万并受贿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间,三人采取出具虚假的拆迁入户调查资料以及测绘示意图,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的亲戚王某认定为被拆迁人,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259万余元,韩元占有其中的225万余元,其余33万余元被用于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归王某所有,后王某向韩元支付46万余元。其间,朱裕民接受王某请托,帮助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王某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一套拆迁安置房,并为此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

  案情三:

  多算面积受贿20万

  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间,朱裕民利用负责石景山区五里坨建设组团项目拆迁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被拆迁人曹某的请托,帮助对方多计算拆迁面积并为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案情四:

  向被拆迁人索贿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间,韩元伙同李铁利用共同负责天泰山项目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向被拆迁人吴某索取好处费8万元,帮助吴某多获得拆迁补偿,钱款被韩元和李铁二人瓜分。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审计部门在审核拆迁户资料时发现,并不具备被拆迁资格的王某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及巨额拆迁款,遂以此为线索进行调查,韩元等三人的犯罪事实也因此浮出水面。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并数罪并罚,判处韩元有期徒刑20年、朱裕民有期徒刑18年、李铁有期徒刑15年。同时,扣押、查封在案的款物、房产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变价后发还,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韩元称,他是临时聘用的拆迁员,且拆迁款属于被拆迁户,不是国家财产,故贪污罪定性有误。朱裕民认为,他没有共同预谋侵吞拆迁款,其出具的测绘数据是真实的且未分得拆迁补偿款,不构成贪污罪。李铁也认为,自己没有预谋贪污,仅对收取的4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市高院认为,三名上诉人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朱裕民、李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韩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三人均构成受贿罪。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小微

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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