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某县级市的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有些苦恼。但他苦恼的事不是环保执法抓不到人,而是抓到了人,却拿不出证据、做不出鉴定,又只好把人给放了。同他一样,有了“最严环保法”和强有力的环保警察队伍,依然“咬”不住环保违法分子,也成了不少地方环保执法人员的普遍困惑。
由公安、环保部门的执法合作,旨在加大污染刑事案件侦办力度,有效震慑污染犯罪的环保警察遭遇执法困境:抓得了人,却罚不了、判不了。这一现状,的确值得广泛关注与重视。
纵观造成目前环保警察执法困境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物证取证难、鉴定难,刑事证据要求高,环保部门在执法规范性方面存有不足;二是部分法律不够完备,现行机制存在短板,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不完善。这两个原因,所指向的核心问题恰是环保警察的身份问题。
事实上,环保警察碰到的执法难题,并非意料之外。从法治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环保警察队伍的建立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使得这支队伍的建立,难以解决编制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到环保、公安机关两家深度合作与融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实践中看似紧密结合的联合执法,实则貌合神离,各自为战,环保、公安各自按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标准来分别取证。
在具体实施层面,诸如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难免会引发后天干活时的乏力。环保警察取证难、鉴定难,所反衬的正是这一先天的掣肘。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目前在环境执法中,遭遇到的刑事证据“高门槛”的难处,其本身并没有错,反而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原因很简单,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追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罪与罚。因而其证据标准、司法程序也必然要远高于普通的环保行政处罚。
实际上,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其在取证上本身即有着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的特点。环保部门在执法规范性的方面不足,尤其在调查取证能力上与公检法部门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很大程度上即源于此。
这势必对环保警察等环保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有效互联,深度协调合作的要求。而环保警察设立的初衷,也正是蕴含了这种深度协同合作的意味。然而受制于身份问题等原因,这种衔接机制的优势并未展现出来。原本走在了前面的环保警察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单兵作战的环保部门。而这也造成了移送起诉率低等问题。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对环境污染的打击与治理,如若要用好环保警察这一利器,那么其身份、证据标准性、程序公正等法制问题就绝不能含糊,必须厘清。同时,行政、司法机关等既要努力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也要理顺各工作环节上的衔接机制。财政投入要跟进,经费要保证,执法者更要敢咬、肯咬。
唯有用严苛的法治思维对权力形成约束,并辅之以环保部门“敢咬”的体制机制和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地有效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