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将追责
2015年06月11日 10:14:51来源:中国环境报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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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郭文生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天津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分类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通知》明确,新增重型柴油车从即日起执行“国五”标准,新增轻型汽油车从9月1日起执行“国五”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五”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9月1日起,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通告》同时指出,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国五”标准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并对符合天津市尾气排放标准(国四或国五)的新增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以外的车型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天津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通告》要求,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认真贯彻“国五”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