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夏天,李某为自家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年10月,李某驾车外出,行至一山坡路段时,突然感到汽车出现一阵反常颠簸。停车查看,并未发现严重的损害,在接下来的行驶中,汽车连续3次发冲,挡位不清。
李某停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他将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厂检查后发现,该车的变速箱不仅外部严重受损,内部的阀体、轴承等部件也都烧损。修理厂建议更换变速箱总成,修理费预计4.5万元。
车修好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李某行车的全过程后认为,由于李某托底继续行驶,导致变速箱内部受损。于是,保险公司决定缩小赔偿范围,只赔付变速箱外部损失。李某因此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遂打电话诉至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停车检查后又驾车行驶,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变速箱内部烧结是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后,李某未采取适当措施检查修理反而继续行驶所致,属扩大的损失。对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李某则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司机,只有通过车辆能否继续行驶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自己继续驾车行驶的行为并无不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员认为,本案车辆的事故症状并非普通司机所能准确判断。李某作为一名普通司机,缺乏专业修理知识,其主观上无法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只有通过车辆能否继续行驶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也就是说,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必要修理而继续使用车辆,不存在故意扩大事故损失的主观故意。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考虑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结合保险法相关内容,调解员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说服工作。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某此次事故中保险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45000元。本案争议就此化解。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